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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企厂房建设主体工程已经招标,在实施过程中又新增加一项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招标人嫌再进行一次招标费时费力,想将新增加的附属项目直接交给原中标人实施,是否可行?
答:可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标。因此,上述附属工程可以依据前述规定直接发包给原中标人承担。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