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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招标文件发售7个工作日后只有一家投标企业购买文件。后延长文件发售期至开标日期,还是只有1家,这种情况可否依据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请不再进行招标?此外,一家开标与直接采购是不是一回事?
张志军:招标文件发售7个工作日后,发现只有一家企业购买,招标机构采取延长文件发售期的做法,但该行为仍然属于一次招标的相关活动,不属于重新招标。因此,不能适用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关于“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规定。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查找一次招标失败的原因后启动二次招标。如二次招标后依然出现上述情况,才可适用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