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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一条规定,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从其中可以看出,承诺业务,可加盖分公司的章,而在办理业务中却需要盖法人章。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分公司是不是没必要了?因为就算分公司得到总公司授权,公司法人都要承担责任的。
毛林繁:分公司是非法人组织。分公司盖章的意义在于明示实际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组织,总公司盖章授权表明其要承担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