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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养殖企业,使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企业拟用这批财政补助资金购买一批挤奶设备,采购金额预算在150万元左右。请问,采购这批设备时,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
张志军:《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因此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主体、资金性质和项目性质三个条件。具体地说,采购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资金性质应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性质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畴。
贵单位系一家企业,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之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照其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