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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想组织一个服务或者工程类招标,招标后想就同样的工作内容(比如服务费率)与价格比较低2~3家承包商谈到同一水平的优惠价格后,同时签订合同。初衷是想在执行期分散供应商的工作量,效率更高,同时对于服务好的供应商有限使用。我想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这种目的?
答:
唐广庆:这种做法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服务或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服务单位或承包人,都是以一个合同为单位,选定一个服务单位或一个承包人。因为一个合同要编写一个招标文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投标条件进行投标报价。这个报价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有算术错误时)后的价格就是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这个价格是不能通过谈判改变的,因此,通过谈判将一个合同的任务由多家承担并以优惠价格确定,违反相关规定的。
可以将一个整体项目,合理划分标段,进行招标。即一个标段一个合同一个投标人中标,并按中标价(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