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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潜在投标人总共3家,开标时均迟到了,因而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并递交投标文件。
因该项目时间紧,招标人不想重新走一遍流程,可否让三家单位提供承诺书:同意将开标时间推迟至X点X分,或者招标人能否现场将开标时间推迟至X点X分?
张志军:不可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