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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承担缔约过失赔偿损失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9日

大河网讯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缔约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2年11月,被告某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中标某工程的施工,中标价720多万元,合同签订日期为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后来,被告因其他原因未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给原告造成多项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0多万元。

另查明,原告为参与投标,共支付商务标编制劳务费14409.53元,技术标编制劳务费3000元,购买招标文件及电子文档2300元,招标代理费51000元,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费28000元,交易费14000元,并先后因报名、领取标书、开标共三次前往郑州。原告为参与投标给被告缴纳资信保证金160万元,被告已分三次推回给了原告。

据悉,另外,原告在中标后,为准备施工与李某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致使原告违约引起诉讼,经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因违约支付给李某某违约金199520元和诉讼费4593元。2013年2月份,原告与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给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缴纳定金4万元,因原告未履行合同致使该定金未返还。2013年2月底,原告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并给某混凝土公司缴纳定金15万元,因原告未履行合同致使该定金未返还。

 

 

该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某工程施工的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约定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致使原告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因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有:1、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上述的商务标编制劳务费等费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三次去郑州办理招标事宜的交通费、就餐费、住宿费等共计4000元,根据招投标的实际需要,结合公务人员差旅费的相关规定,该项请求合理予以支持。2、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购买李某某的钢材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199520元及诉讼费4593元。因与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后违约造成的定金损失共计19万元。3、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该项损失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款项缴纳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计算利息。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准备签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16709.53元、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94113元和缴纳保证金的利息损失。

 

 

来源: 大河网(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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