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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区政府同意,最近区财政局制订下发了《贵池区政府采购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主要内容有:
一、贵池区所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区财政将停止拨付采购单位公用经费,区会计核算中心将拒绝支付采购经费。
二、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区级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财政专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是适用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事先报经区财政批准。
来源:池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