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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将具体负责对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稽查办法》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稽察活动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稽察将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