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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瓶颈” 何在?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6日

      高价标书款和中标服务费、霸王式的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要求、隐蔽的公关成本和附加条款……等等,现实的和潜在的负担压得供应商透不过气来,供应商负担过重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供应商负担多且重

  (一)显性负担

  1、物非所值的高价标书款。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是需要花钱买的,制作一份标书的成本其实很有限,但售价却不菲,有的200元/本,有的500元/本,有的高达1000元/本,高价标书在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较为多见。一些新开办的供应商面对昂贵的标书望而却步,还有的供应商一年下来光买标书就花数万元,可是一标未中,令其信心大减,痛心不已。

  2、难以消受的高额中标服务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相当数量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有偿服务,采购活动结束后,中标供应商要向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到十五不等的中标服务费。对于供应商而言,买了标书仅说明有了一块“敲门砖”,没有中标的等于白花钱,中标的在欣喜之余面对高额中标服务费又陡生凉意,集中采购项目因被集中采购机构所垄断,无论服务优劣,供应商只要参与由其组织的采购项目还都得“来钱”,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供应商尚可承受,若是小项目供应商恐怕还交不起中标服务费。

  (二)或有负担

  3、大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和苛刻的付款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少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远远高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一个概算为20万元的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竟高达1万元,不少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并未退还给中标供应商,而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自动转动履约保证金”。从付款方式看,分期付款已成为一种潮流,而且呈低首付、总期限拉长之势,还有采购人拒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任凭供应商磨破嘴、跑断腿亦无济于事。大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和苛刻的付款方式使供应商徒增资金利益负担和投资机会成本。

  4、“白送”的售后服务。从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中不难发现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和质量很是看重,不但描述得很详细,而且提出了要求供应商无条件响应的免费条款,如:免费安装调试、免费提供业务培训、超过质保期免费更换零配件等,诸如此类的的条款都是要求供应商免费奉送的,可是供应商提供服务是有成本的,最起码也得承担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差旅费。

  (三)隐性负担

  5、不见光的前期公关成本。实行政府采购后,采购人的主导作用仍未改变,如:供应商资格设定、具体采购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等,相当一部分供应商仍然认为“业务能否搞定,关键看公关”,因而也舍得在采购人具体采购事务的人员身上花“本钱”,另外有些供应商硬碰硬依靠自身实力拿下了采购业务,可是采购人就是迟迟不肯签订合同,供应商到头来还得奉上“认路费”。

  6、强人所难的附加条款。采购双方不但受政府采购法律的约束,而且还得受《合同法》等经济法律的约束,按理说供应商只需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就可以了,在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中,笔者发现供应商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得兑现一些附加条款,如某地车辆定点保险项目,有一条不成文的“土规定”,即中标供应商需交纳数额不小的道路建设赞助费,否则就别想领到采购文件。

  二、供应商承受重负的原因分析

  供应商承受的负担,有的来之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来之于采购人;有的是明码标价,还有的是深浅难测;有的是心甘情愿的付出,更有的是一声叹息。  

      那么,供应商究竟缘何背负如此重压,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代理机构的营利需求,从集中采购方面看,虽然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但不少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为财政定额补助或是自收自支,还有些地方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从分散采购方面看,由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能力薄弱,分散采购业务委托代理机构操作,代理机构迫于生计定会在标书和中标服务费上动脑筋;

  二是供应商的弱势地位,在投标资格、付款方式、履约保证、售后服务方面均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供应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有这些均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若不作响应,则其投标文件无效,对这些霸王式的条款,法律并无相关的制约措施;

  三是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少数素质低劣的采购人经办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视政府采购为捞取好处、敲诈勒索的良机,有的雁过拔毛到处揩油,有的胆大妄为违规操作,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供应商的隐性成本大为增加,还有些心术不正的供应商习惯于走歪门邪道,搞金钱开路;

  四是采购手段和方式陈旧落后,由于受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影响,目前代理机构的办事效率普遍不高,工作手段和方式与高速发展的电子政务很不相称,供应商疲于奔波,人力资源的无谓占用较大。

  三、“减负”降压刻不容缓

  重负之下,供应商定会选择退缩、回避等自我保护措施,无奈放弃采购业务,离开供应商的支持和参与,政府采购的供方市场将大为萎缩,供求关系将严重失衡,关心供应商疾苦,为供应商“减负”降压已是一个严峻而现实的课题,愈加突显且刻不容缓。

  一要科学核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可以定为财政全额供给或定额、定项补助,保证集中采购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确保“非营利性”,集中采购业务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既为采购人也为供应商“省钱”;

  二要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科学认定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业务的资格,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再招标,确定收费低廉、服务优良的中介机构为定点中介,向采购人推荐;

  三要严格采购预算管理,保障采购资金,科学设置付款方式,既要保证采购人利益,也要注意降低供应商的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提高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保证采购人享受更低廉的价格;

  四要坚决废除“霸王条款”,采购人提出的售后服务要求应合法合理,要依据国家三包法,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并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殊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供应商响应极端利己的条款;

  五要提供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旅途奔波,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快采购交易平台建设,为供应商提供免费下载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等方面的服务,并逐步尝试网上投标,尽可能地减少供应商的前期成本;

  六要严肃采购纪律,坚持公正采购,坚持无品牌采购,抵消、打击供应商的公关行为,控制供应商的隐性成本,查处腐败行为,净化采购市场,堵住采购人的附加条款,减少供应商的额外支出;

  七要提高采购人自行采购能力,分散采购业务原则上应坚持由采购人自行操作,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帮助采购人提高规范操作能力,提供人员培训和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持,采购人也应自觉地提高操作能力,为供应商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作者:张栋天  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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