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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三年政府采购点点滴滴的变化,展望未来,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最需要在哪几个方面突破
“系统性地深化法律”
刘慧(国际关系学院院长)
仍然是实施细则方面的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和行业非常多,总的而言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还分为中央、地方各个层面,而每一类的每个行业甚至每个具体的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一部法律不可能照顾所有细节,解决所有具体问题,我们不能把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归结为《政府采购法》本身的问题。因此,下一步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大的突破,是系统性地对《政府采购法》进行深化,即针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操作问题出台实施细则和指南;同时,因为全国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也不尽相同,体现本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的制订也是必不可少的。
“统一政府采购文件范本”
韩孟玉(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针对上一个问题提出的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下一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以下措施和手段必须提到日程上来,即: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布置、编制、审核、汇总、批复;统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制定统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出台有关法律明确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划归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设置要更科学、更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认定;协议供货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并尽早实现结果共享。
“引入合同的仲裁机制”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一是理念要突破,以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统领政府采购市场工作,关键是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明确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二是制度要创新,健全和完善供应商权益保护机制。只有供应商的权益得到维护,供应商才会对采购活动充满信心,才会积极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事业才能越来越兴旺。三是引入政府采购合同的仲裁机制。政府采购合同归根结底属于民事合同,而仲裁机制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中具有省时、高效等特点,引入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争议的效率。
另外,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政府采购法》是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的,其中包含很多操作性内容,但是法律还是不能对所有的操作环节细致入微。这就使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范采购当事人的各项行为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要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有关内容的研究,参照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机制。这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尽早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透明化,也可为中国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做好理论准备。
“加强对采购活动规律的研究”
梁戈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当前最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改进: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尤其需要在市场经济理论、公共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依据研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律研究;二是进一步研究与明确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性质与功能;三是进一步研究与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等。如果以上问题解决了,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所出现的一系列与政府采购活动宗旨和目标不吻合的现象就不难找到解决方法了。
“在规范程序和行为上下功夫”
孟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希望在两方面有所突破:进一步在规范采购程序和行为上下功夫,否则会抹煞以前在政府采购上取得的成绩,影响财政改革的深化;对采购程序、各方职责和集采机构的设置进行全国性的规范;统一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环节及步伐。
后记
一部法律从起草通过、推开实施,并逐步得到较大范围、较大程度的认同与支持并非一日之间,其中经历过的辛苦与委屈,只有伴随这部法律一起成长的从业者们记忆犹新。作为在一旁记录的我们试着去靠近、去体会其中的欢笑与泪水,却总觉得有那么一点距离……
在约写稿件的时候,无论是理论研究专家还是监管者、操作者,谈起这部法律,他们都非常乐意甚至是迫切地想要说点什么,从话语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他们对它的深厚感情。他们感谢着这部法律所带来的变化,他们也曾迷惑过、怀疑过、甚至自问过如此辛苦是否值得;但一次一次的扪心自问,得来的是越来越清晰的答案——这个事业是值得投入热情、值得付出汗水、值得珍惜的。同时,他们深知肩上责任的分量,深知目前这部法律构建的只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简单框架,想让这个体系饱满起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他们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体现出建设者和创新者的风范。虽然参与的身份不同,但他们几乎说了同一句话:“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分子,我们有责任。”
的确,正是这份责任心推动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也正是这种信念转化成投身工作的动力,他们思考着、尝试着、前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