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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依法采购 源头治腐
湖南省郴州市出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不正之风新规定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郴州市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工作人员认真遵守。此举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规定》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领导干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采购单位及工作人员等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禁止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授意、批条子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强令、干预、暗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和确定供应商等;禁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代理机构、供应商及不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等;禁止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事先确定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为条件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进行“暗箱”操作等。
《规定》按照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不同,将接受处理的种类划分为:通报批评、戒勉谈话、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财政、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规定》的出台,为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使政府采购活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