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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对供应商实行的是“宽进严管法”。供应商对政府订单有兴趣就能参与,有不良表现就在受到处罚,对违规或违法的供应商有三种处罚:丢合同、上“黑名单”、负刑事责任。上了“黑名单”企业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在一定时限内不能参加政府市场竞争。德国等欧盟国家实行“黑名单”制。对有违约、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除去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其余都可以进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行代替行政审批的项目,就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供应商的管理上采用“黑名单”制比较适宜。供应商的资格由《政府采购法》做出规定,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采购机构依据供应商资格要求在每次采购中对投标者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资格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争,对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需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经认定后也可在一范围内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通报。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在审查中有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对委托代理采购的中介机构的资格审定,也可以参照对供应商审定的办法办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