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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详解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政府采购程序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是维护政府采购秩序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采购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年底或年初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人大通过批准。
2、上报、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采购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根据《恩施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属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批准,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的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目前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有: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恩施公众信息网、恩施财政网、恩施日报以及各县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的本地媒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在省级以上和当地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开招标二十日、竞争性谈判五个有效工作日、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三个有效工作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
4、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使用。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特殊项目“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需从上级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开标前一天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须报设立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评审专家实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5、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一天,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一览表”。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6、评标。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名单原则上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其职责:
①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④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正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分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明示的,评标时不能更改。
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①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报出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
②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即权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③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总合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人排序,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接受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中标
供应商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签订合同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工期等规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按投标文件承诺作好售后服务工作。诚实守信是我们每个企业的生命线。
10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验收为主体,一般项目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政府采购联络组成员、本单位纪检、内审、财务等部门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项目资金。特殊项目必须按项目要求经质检部门、监理部门和相关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重大项目和有影响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采购到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
11、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单位在一个星期之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具验收报告。财政部门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开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一个星期之内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分次付款,一个项目不能超过两次付款,同时一般不留一定比例尾欠资金。特殊情况需要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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