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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政府采购法》多处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公布有关信息,这反过来也证明了供应商有知情权,不告知,供应商怎么知情呢。如:我州的政府采购信息将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公开刊登,同时,大家也可以监督。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最后一款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和最后一款分别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效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最后一款的最后一句,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上述条款都赋予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占《政府采购法》八十八条的十分之一强。
2、参与权。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不论大小,不论经济结构,一律平等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最后一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询问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处在主动地位,而供应商则相对比较被动。采购人发布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标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等多项因素。这些因素有的可能比较简单;有的可能不够清晰;有的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的一些做法不够透明。中标、成交有了结果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不能及时了解整个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和情况。所以,为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政府采购法》还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疑惑的地方,还有询问权。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权。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与询问权不同的是,法律对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时效、形式作明确的规定。这也是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权。
5、投诉权。投诉权是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包括行政复议和诉讼),国际上称之为救济途径。有的国家和地区由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则由地方法院负责裁决。在我国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