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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 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 国家利益。
规避招标的方式有种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 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 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 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 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
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 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 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该法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