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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政法律责任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9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⑦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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