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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