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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该具备哪些资格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1日
    正确界定供应商的含义
  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他们都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
  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因此,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国内供应商,但不包括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也不包括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供应商。因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的供应商视同外商对待。
  政府采购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形式之一,历史悠久,在国际上广为施行。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是,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只能向国内供应商采购,而且只能采购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要授予国内供应商。封闭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由此形成的采购机会也应当给予纳税人,否则就不符合纳税人利益。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封闭的,直到1979年关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守则》出台后,这种格局才有所改变,部分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开始有限的对外开放。截止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即使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仍在最大程度地实施保护。从另一个角度看,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实行的开放,也是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供应商的一种新形式。因为,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成员,都是发达或者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开放部分往往都是国内供应商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实力的领域,是为了让这些供应商走出国门,帮助其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争取更多商机,为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开辟道路。
  本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WTO规则。我国虽然入世,但并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不必受该协议约束。因此,在我国签署该协议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独立的,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最主要目的是保护遵纪守法供应商利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政府形象。
  一、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示范法》第6条要求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列明了5项基本资格:一是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二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三是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终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四是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五是在采购过程开始前若干年(颁布国规定)内,该企业或其董事包括主要职员未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者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在其他方面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或取消资格。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规定。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做出资格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更好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二是政府采购机构多为政府机构,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率先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鼓励诚信,为社会公众起示范和带头作用。如不能采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供应商的产品,否则就是对这类企业的认同和纵容。三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要求做到公平交易,但这种公平不只是交易环节的公平,而是从源头上就要做到公平,使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有的供应商因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以此降低成本或减少投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其质量最好,报价最低,如果决定其中标,显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当允许这类供应商参加。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条件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这也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用条件。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还可以规定特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定供应商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难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的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虽然允许分包,但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因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例如,一些有着装要求的部门,在统一换装时,服装的批量很大,而且有限定的交货时间,这就要求中标的服装厂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制衣设备和技术人员,否则合同规定的服装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
  (四)具备益发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政府采购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税逃款、逃避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本项提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衡量一个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准。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此,从对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也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三是仍然给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以改过的机会,并不是永远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是要等三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依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本条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
  供应商资格审查机构及内容
  在国际上,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审查,主要是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统一审查资格,合格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主管机构随时审查。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然后进行重新审查。在有效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供应商将被除名,并禁止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种是分散审查,即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审查。在一个采购单位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其他采购单位可以予以免审,减轻审查工作负担。如果一个采购单位经审查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问题,其他采购单位都不得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由各采购人负责。采购人是直接采购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有长期开展采购活动的经历,了解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对相关行业的供应商也比较了解,能够更好地确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由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提高审查效率。
  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招商务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要求的采购项目。二是要求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时,先对资格进行审查,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
  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条件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以备审查或确认。例如,涉及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业绩情况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以前在相关领域的业绩,包括项目名称、效果及用户意见等。

    来源:中国交通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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