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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标投标与拍卖专业委员会律师解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按照上述规定,招标人在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时,要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你公司作为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拒绝延长,则你公司的投标就失去了效力,可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