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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规中对投标人身份的规定,如30号令第三十五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人身份的界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人和法人及其人和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27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投标人身份的界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管理规定对投标人身份禁止的情形,如交通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工程资格预审的管理规定等;
(3)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合格条件。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