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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约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六条。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也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资格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等条件,以减少隐含的串标、陪标风险。
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能否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的投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的;在招标投标领域相关规定里,也是不被允许的。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业内权威专家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造成一个法人企业投多个标,或者形成串标,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在同一项目上投标,意味着一个法人可以以不同的身份投多次标,是一种垄断投标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财政部18号令中“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并非法律专业出身,也没仔细考虑过“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能否同时投一个标”的问题,而这种情况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率却不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限制同一个人创办企业的数量,于是出现不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就钻了法律的漏洞,利用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进行非法活动。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由他授权的投标人,以避免熟知法律的不良企业钻了空子。而供应商在投标之前也应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仔细研读采购文件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