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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质疑是否有效 一要查看供应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尽管本条规定采用了供应商主观与客观混合的标准,即“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但在实践中,通常是采购结果公告公示七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予以受理,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则可以按超过法定时限予以拒绝。二要查看供应商是否与本次采购有“利害关系”,如不是本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一般不受理。三要查看供应商的质疑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并且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签字。
视情况不同处理 当收到一个有效的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该质疑书转交给采购人,哪怕此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回复或处理质疑,也应让采购人及时了解并帮助做出正式答复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先与质疑供应商接触一下,就质疑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若非实质性的问题,则可以口头答复后建议供应商撤回质疑;若质疑供应商反映的问题虽然重要,但属于误解的,也可以口头答复后建议供应商撤回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是答复工作中最有效率的做法,但并非所有质疑都能如此了结。
除了以上情形外,对以下情况下的质疑更应稳妥处理:
对因采购组织程序问题而产生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应认真核查采购相关档案记录并询问相关人员后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因未中标供应商对事实问题了解不清而产生的质疑,如中标供应商注册资金问题、有无资格证书问题等,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向主管部门发公函的形式调查取得;因中标供应商后期履约问题而产生的质疑,如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应十日内完成,事实上二十日仍未完成的,因这一问题涉及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诚信履约的问题,原则上应由其双方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最后答复时,不要忘记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反映其他供应商或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行为而产生的质疑,因这一问题涉及方面较多,且多数问题已超出采购代理机构职权范围,原则上受理时,初步核查后应将供应商或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书面反映,答复时,也要将这一情况告之质疑供应商。
另外,对因中标供应商投标价格过低问题而产生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首先应查阅采购档案,如评标委员会已就价格充分发表了评审意见的,答复时可采用这一意见,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就这一问题重新评估。采购代理机构切不可单方去核对供应商投标价格而做出是与非结论性的判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陷入反复遭受质疑的尴尬境地。因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等已经定案的“意见书”做出修改,且采购代理机构对事实本身的判断缺乏专业与权威,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行使“评委”的评审职权。
书面答复 经过上述步骤与分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写出书面的答复,经过核对,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前来取走正式的书面答复书。供应商签领时,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让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注明日期等,把好答复工作的最后一道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