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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所以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投标供应商被要求提供某些资质文件和证明资料等是可以的,这能确保参与投标供应商的质量,同时也是供应商履约有保证的一个基本证明。目前很多招标书中也有类似的要求,但是当供应商有意或者无意在投标书中夹入了“多余”的资料或资质证明时,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对待这些“多余”的文件呢?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这些“多余”的资料或证明即使能体现该投标人的中标能力更高、更强,也不应该成为评分时加分的依据,因为这对别的投标供应商而言并不公平。因为可能别的供应商如果被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资质证明时,同样能提供,不能因为招标书里不要求而被“被动减分”。更有甚者,会因为这些“多余”的东西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失去中标的机会,即成为无效标书。即使评审专家“手下留情”,忽视这些“多余”的资质文件和证明资料,该投标供应商也会给人留下一个马虎大意的印象,试问如此态度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能放心其去承担采购项目吗?
因此,供应商在制作标书的时候一定要严谨、细致,对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资质文件和证明资料要提供得“不多不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