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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特别是在最基层的县级。一是县级采购中心的信息网络有限,覆盖面不大,很难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使潜在的供应商难以了解采购信息和采购需求,或者说了解信息的供应商并不多,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效果;二是县级采购中心所操作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大,难以对较大的供应商产生吸引力,他就是知道了采购信息也难以产生实质性响应;三是就目前看,县级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所操作的都是些利润不大的货物采购,并且供应商知道,县级财力不足,货物采购所需资金,也要供应商先行垫资,也许到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还不能按时结帐。所以,在县级采购目录上,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都难以付诸实施。
邀请招标
采购法规定,邀请招标的程序和公开招标一样,只是在投标供应商上有一定的区别。公开招标是没有特定的供应商而邀请招标是有特定的供应商的,这就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县级在货物采购时,因为规模不大,用途单一,各采购人在提出采购申请时,都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拟好了一个单一的品牌申请,让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给政府采购中心出了一个天大的难题。采购法规定,不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进行货物采购,都要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而现在每个品牌在一个地区只有一个代理商,别的供应商难以插入,更是难以询到有竞争力的实价,我们在进行实际采购时,多次遇到发邀请书而不接受的现象。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