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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生效约定行为的一种处理结果。投标保证金无论交到哪家单位,该单位都有义务监督投标人依法按规定办事,对违规者施以经济处罚,即没收投标保证金。政府决定将保证金交给谁,谁就是被授权单位,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约的投标人实施处罚。但是,这家单位只是执行处罚的单位,并不是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的所有者,无权坐支和挪用该资金。投标保证金要及时上缴国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最后,既然投标保证金是地方财政收入,那就不存在什么归属问题,而只有怎样管理和使用的问题。一句话,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只能归政府所有,纳入财政预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搞谁执罚谁使用,要保证收支脱钩。这一点,2000年颁布实行的国务院第281号令早有明确规定,这里勿须多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