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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发布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具体事项做了统一规定。 

    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际上称公开政务活动的法律为阳光法案,我国没有此类专门法律,但有政务公开的要求。政府采购虽然主要是通过商业动作形式实现,实质上是政府施政行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表现。若政府采购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无法掌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供应商无法知晓采购信息,诸多不便会产生系列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另外,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将反映采购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公开,可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降低权钱交易风险。同时,透明度也是“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中的第一项具体原则,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序言中开宗明义的规定。 

    范围和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由财政部负责确定,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对范围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赋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公告内容”的权限。 

    政府采购必须公告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包括8个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与以前管理办法相比,信息指向更加具体明确了,同时增加了“代理机构名录”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两项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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