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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显然上述事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构成了非实质性响应,因此宣布其为无效标。这样,《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的情形出现了。那么,该供应商在丧失了参与公开招标的权利之后,是否还拥有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权利呢?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清恩认为,上述事例中包括两个事件。第一个事件是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这样,如果监管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第二个事件就发生了。由于前面的公开招标与后面竞争性谈判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件,因此在公开招标中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仍有参与谈判的资格。
针对文章开头的事例,还存在另一种处理方法。“在招标公告中公布预算,就不会出现超预算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徐舟说。“由于报价超预算导致的废标不仅浪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也很不公平,毕竟供应商已经为投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徐舟还认为,即使在没有公布预算的情况下某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预算,也不应该按无效标处理。因为,其他两家供应商对此并不知情,仍然会为投标认真准备,竞争实际上已经存在,报价超出预算的供应商只是因为报价高而不能中标而已。继续公开招标不仅简单、成本低,而且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国际通行做法。《招标投标法》只是规定投标人满足三个即可,而并没有“有效标”的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