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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实际工作中,小额工程采购数量的确不少。例如一个只有十万元的排水沟挖掘工程,既没有达到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在《政府采购法》中也找不到法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孙国印说:“这些小额的工程采购如果非要采用招标的方式,无论在时效性还是在费用上,都是不划算的。”那么,应该怎样操作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对于小额工程采购,完全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来说,它对招标也有一定的限额要求,即所谓的“门槛价”。当工程采购金额达不到“门槛价”时不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此时工程项目进入了“直接发包”环节。“直接发包”是建设部门对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统称,它具体还分为多种方式。也可以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等,属于“直接发包”。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也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但是通过对法律的仔细研读能够发现一些线索。《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取两个条款意思的交集,就是工程采购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可见,小额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