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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出错时,供应商常采用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不愿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做纠错文件,要么就是认为书面方式纠错来不及。从内容上分析,纠错内容提前曝光率高。法律规定,补充、修改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但很多供应商提交的补充、修改文件密封性差或不密封,包括报价等重要的更正信息提前泄露。导致提前曝光的原因,一是供应商自己不讲究,二是招标采购单位保密性差。
招标人 供应商无法正常修改、补充或撤回投标文件,除了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至截止投标的这段时间过短,供应商即便发现漏洞和问题,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补充、修改或撤回。
评审专家 一些评委面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现的差错采取忽略态度;也有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直奔主题,根本不考虑纠错程序,或虽经过澄清程序,但还是带着问题评审。评审专家在纠错过程中,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从时间方面看,按照规定,投标纠错工作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实质性比较评审前进行,但有的评审专家时而“超前”时而“滞后”,更有甚者,有的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边澄清、边评审,致使评标工作陷入无序,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和评标工作的效率、质量。
从具体程序看,投标纠错的程序应是先由评审专家提出需要投标人说明解释的问题,然后由投标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发现,在有些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开标结束后,还未待评审专家“发问”,投标人即主动要求将投标文件中缺省的、含糊的问题“坦白交待”。
从澄清的主体看,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有时投标纠错的主体也会“易位”,提问方常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或公证人员充当,而答复方往往并非投标人。
从澄清的内容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投标人做出澄清时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但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时并不“很守规矩”,超范围答复或改变实质性内容,故意搅乱专家们的评标思路,而这些自认为“聪明”的做法无异于画蛇添足。
从澄清的形式看,无论是要求澄清还是做出澄清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怕麻烦,多采用简单的口头询问、答复,且无记录无录音,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经常会遇到查无对证的问题。
从澄清的保密性看,在投标纠错过程中常常会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在澄清时须加以保护,有的评审专家在澄清时会采用集体澄清的办法,这不利于供应商信息的保密。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