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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方案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1日
川财采〔2014〕4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24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


  
  四川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部门
  
  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部门。省财政厅直接考核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财政厅授权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考核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确认。
  
  具体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组建的考核小组承担。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考核对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4年没有代理过政府采购业务的,不作为考核对象,但应当在2015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三、考核时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2015年2月底前将书面自查报告送交考核部门,并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考核部门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书面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确认,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现场考核和送达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是指考核部门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地考核;送达考核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考核部门的要求,将需要考核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考核部门所进行的考核。
  
  考核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数量较多(50个以上)的,考核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抽查面要达到40%-50%;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抽查面要达到30%-40%;200个以上400个以下的,抽查面要达到20%-30%;400个以上的,抽查面要达到15%-20%。
  
  五、考核内容
  
  2014年度考核内容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场地设施情况;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公示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代理政府采购业绩情况;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日常工作中配合监管部门情况等。
  
  六、评分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社会劳动保障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2、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或代理集中采购机构擅自转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国际招标投标程序执行的;
  
  4、拒绝或者不配合财政部门考核的,或未按照要求递交自查报告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向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考核内容分值为100分。各项内容分值具体标准如下: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场地设施情况(15分)
  
  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以房产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甲级达到200平米、乙级达到70平米得5分。有固定、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15平米以上),每个得2分。有供应商休息区得2分,有手机屏蔽或保管设施得2分。
  
  2、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20分)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受理和处理供应商质疑,是否作出和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作出质疑答复,是否按照规定将质疑答复书面送达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是否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等。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供应商质疑处理的,得满分。
  
  不严格审查供应商质疑,导致按照规定明显不应当受理的质疑进行受理、处理的,或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或不作出质疑答复的,或不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作出质疑答复的,或不按照规定将质疑答复书面送达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或不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的,一项一次扣20分。
  
  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公示情况(4分)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结束,是否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的要求,质疑答复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质疑答复。
  
  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质疑答复的,得满分;未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质疑答复的,一项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10分)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是指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方式变更、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委员会组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评审及其他重要的采购程序等。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得满分;未按照规定申报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或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的,或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或未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或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按照规定执行其他重要采购程序的,一项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5、代理政府采购业绩情况(16分)
  
  代理政府采购业绩情况是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金额和数量情况。
  
  甲级代理机构2014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500万元或者数量达到5个的,得2分,采购项目金额每增加500万元或者数量每增加5个,加2分,直至满分为止;采购项目金额没有达到500万元或者数量没有达到5个的,不得分。
  
  乙级代理机构2014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200万元或者数量达到2个的,得2分,采购项目金额每增加200万元或者数量每增加2个,加2分,直至满分为止;采购项目金额没有达到200万元或者数量没有达到2个的,不得分。
  
  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情况(15分)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情况是指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川财采〔2011〕63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川财采〔2011〕6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内容,无明显不合理条件的,得满分;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性内容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条件,引起供应商投诉、举报、信访等被查证属实的,一项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7、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5分)
  
  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是指是否按照规定完整的、妥善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包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报名供应商名单、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单一来源报价文件)、开标唱标记录、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记录及评审报告、支付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相关资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文本、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处理相关资料、投诉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按照规定完整的、妥善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的,得满分;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存不完整或未妥善保管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10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指是否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25号)及相关要求参加省财政厅(或者省财政厅委托市(州)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
  
  按照川财采〔2012〕25号文件及相关要求报名并参加培训的,得满分;未按照川财采〔2012〕25号文件要求报名的,或未按照其他相关要求报名的,或报名后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的,一项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9、日常工作中配合监管部门情况(5分)
  
  日常工作中配合监管部门情况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群众来信以及要求纠正一些不当采购行为(如不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投标、招标采购文件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公告内容错误或不完整、公告时间不够、乱收费、干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书、拒绝作出质疑答复等)时,代理机构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群众来信,是否及时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等。
  
  积极主动配合和及时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的,或未发生监管部门要求配合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群众来信以及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的,得满分;不积极主动配合,或者不及时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拒绝配合,或者拒不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的,不得分。
  
  七、考核结果及责任
  
  财政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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