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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我州是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区,又是重点监督区。近年来,随着全州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州跨越式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任务。为有效防治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真正实现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以执法检查和通报曝光为手段,以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减少水土流失灾害,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州为目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查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声势、有力度、有影响、有实效,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促进凉山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1.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2.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有效遏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

  3.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水土保持法》的全面贯彻和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基本掌握全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动态情况,初步建立管理数据库。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水土保持委员会组织我州境内的专项执法行动,各有关部门协调行动,主要任务是摸清现状,分类查处,督察整改,总结提高。

  (一)组织领导。

  凉山州政府成立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达久木甲副州长任组长,何绍忠、张邛林、李宏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全州的专项行动,审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审定需报请上级领导部门采取处理措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审定州内通报和组织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由赵建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政府都应加强领导协调,负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州水利局。

  (1)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开展;

  (2)对州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摸底调查,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选择1-2个由水利部或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典型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项目,报请省水利厅采取处理措施;

  (4)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各级开发建设项目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和对州级立项的实施投资主体限批;

  (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专项行动有关内容,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简报。

  2.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2)充分利用已掌握情况对在建的以及2003年以后已完建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检查,建立档案;

  (3)协调各部门力量,联合发改、国土、交通、环保以及司法等部门,全面掌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及其基本情况;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本级立项的实施投资主体限批;

  (5)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对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获取有力证据,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向其通报有关信息,由州级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检查范围。

  1.以水电、交通、矿产类为重点的各类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含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2.2003年以后已完建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二)检查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分类

  第一类:

  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类:

  (1)不按照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主要包括:

  第一,弃渣场、取土场的挡拦、排水等措施没有及时到位,重要临时防护措施没有实施,以及较大设计变更没有履行有关手续等;

  第二,擅自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土石渣;

  第三,擅自降低防护标准,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2)大面积毁坏林草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违规实施农林开发项目。

  第三类:

  (1)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申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规费。

  (三)处理方式。

  主要处理方式有限期整改、对投资主体实施限批、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五种。具体如下:

  1、限期整改: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2、对投资主体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直至整改达到水土保持要求为止。主要针对:

  第一,存在第一类违法行为的;

  第二,存在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存在第三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3.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公众通报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并要求限期整改。主要针对:

  第一,存在第一类违法行为的;

  第二,存在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4.组织新闻媒体曝光。主要针对:

  存在第一类和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5.对名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工作方式方法

  (一)组织发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掌握进度,研究问题,确定对策,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要广开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效果。

  (二)分级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行政区域内的摸底排查为主,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全面档案;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对典型违法违规项目的调查。

  (三)检查方法。

  1.分析排查,针对不同情况分类登记;

  2.现场检查以四乱(乱堆、乱倒、乱挖、乱垦)为重点;

  3.对第一、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到实地进行测算位置、体积、占地面积、危害等详细数据,拍摄足够的影像资料,按项目简要情况、当地干部群众的反映、造成的直接及潜在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原因分析等要点描述违法违规事实(200字以内);

  4.对第三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登记;

  5.提出处理建议。

  (四)印发简报,推动工作。

  及时印发简报并送达上级主管部门,以通报情况,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积极向上级网站投稿。

  (五)鼓励举报,收集线索。

  州水利局设立四种举报受理方式:

  1.举报电话:(0834) 3220699,3225023;

  2.专用电子信箱:LSZSTBCBGS@163.COM

  3.举报信件:西昌市胜利路132号凉山州水利局(615000)。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设立多种举报方式,加强对收集的线索的核实复查,同时对举报有功人员经复查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六)表扬鼓励。

  对在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辖区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同时,对领导不力、工作滞后、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提出批评,对因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度安排

  总体安排:2007年11月启动,2008年上半年完成。

  (一)第一阶段(2007年11月):启动和培训阶段。

  1.州政府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工作方案,启动专项行动。

  2.印发全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各地任务和具体要求。

  3.各县(市)政府召开启动会议,落实责任细化任务。

  4.举办相关培训班,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2月):调查、排查、登记、上报阶段。

  1.2008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对在建和2003后完建但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和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县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

  2.2008年1月下旬前,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调查结果的核实,并建立州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

  3.2008年2月下旬前,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1-2次专项执法检查,印发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水土保持整改要求。

  (三)第三阶段(2008年1月-4月):分级处理阶段。

  1.2008年3月中旬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2.2008年3月下旬前,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选取1-2个典型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项目报省水利厅。

  3.2008年4月中旬前,配合省水利厅完成我州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整改情况的监督核查。

  (四)第四阶段(2008年5月~6月):总结阶段。

  1.2008年6月上旬前,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对有水土保持整改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水土保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2008年6月中旬前,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此为契机,增强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3.2008年6月下旬前,州政府召开会议,总结专项行动的成绩和经验,表扬在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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