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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为做好2015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依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4〕187号)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2015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按照要求,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2015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日。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2015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完成有关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部水运局。

(五)已有省级信用评价系统且实现与部级系统的功能衔接和互联互通的省份或部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系统将评价结果上传部级系统;暂无省级信用评价系统或省级信用评价系统尚未实现与部级系统的功能衔接和互联互通的省份或部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录入部级系统进行上报。有关技术问题联系人及电话:梁华,010-65290526,13321120608。

 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一)监理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无需网上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同时应对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并于2016年2月2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初评结果(包括扣分依据)报项目质监机构,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项目质监机构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应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四)项目质监机构应于2016年3月11日前完成本地区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

(五)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评价数据网上填报与复核工作,同时对2015年交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监理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并于2016年3月21日前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质监机构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监理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4月5日前在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网站公示本省监理信用评价结果,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有关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并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文件形式报部水运局。2016年4月15日后,部将关闭监理信用评价网上填报系统。有关技术问题联系人及电话:吕翠玲,电话:010-85113181。
  三、评价报告要求
  各省在报送评价结果的同时,应结合近年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标准、程序、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部水运局。
  四、其他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并安排专人负责评价数据录入,确保数据准确、有效。要认真做好评价结果的公示及申诉、举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654,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 

   附件:1.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2.**省2015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综合信用评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 1 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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