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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农办发[2013]114号)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3〕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局),蔬菜局,果业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为:渝文审〔2013〕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日

 

 

 

附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并进入市级交易中心的农业行业和农业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精神,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市农委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  市农委是市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监察局派驻市农委监察室对进场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实施监察,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市农委监督项目属区县实施的,对于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货物招标,市农委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农业部门监督,但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五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持下列一式四份材料到市农委进行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原件应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市农委备案。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监督部门协办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送相应监督部门,由市农委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第六条  市农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经市农委备案的招标公告送市发改委签发后,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送市级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持备案手续和招标文件等登记资料到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明确交易日程。开标、评标时间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市农委。

第九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补遗及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自行下载。不上网公布的涉密资料和图纸,以及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和补遗、澄清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

提出投标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市级交易中心网站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投标质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进行。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发布招标补遗,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补遗内容和理由提交市农委审查后按本条规定程序发出。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有明确时间要求且情况紧迫的,按市政府要求依法倒排招标日程。

第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评标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市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市农委。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市农委同意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级交易中心安排专家抽取时间。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确定的评标专业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足够数量专家用于抽取的,应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相近专业继续抽取。

第十二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专家抽取要求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可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监督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特殊情况需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农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应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市农委依法出具意见,并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级交易中心接标处按招标文件约定接受投标资料。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投标人、监督人员参加。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市农委认为有必要公证的,应建议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顺序开标唱标;

(六)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七)投标资料按照规定送入评标区。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经监督人员同意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10分钟点名核实身份,经核实无误的评标专家进入指定评标室。非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经监督人员查验身份后进入评标室。

第十七条  评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代表和评标专家推荐评标组长,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中需要询标的,经评标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协调市级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过程需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与市级交易中心衔接落实相关场地及时间;

(七)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不得因评标时间不合理影响评标质量。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评标成员需要评标服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评标室从事服务工作,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

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报经市农委签章后的中标结果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公示,同时抄送市级交易中心公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告知投标人。

项目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市级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市级交易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来款帐户。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易中心如实记录交易过程,并向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报市农委。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市农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首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认真核查、及时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农委投诉。

招标人对异议事项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的,应报经市农委同意后进行。评标委员会已作结论事项不进行复核。

查实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重新评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复核和重新评标应在市级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持合同副本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到市级交易中心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进入市级交易中心未进入的、未按规定程序交易的,市农委将不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人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市农委建立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应用制度,招标人应依法利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附件

备案编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招标备案表

 

项 目 名 称:

招标项目名称:

类        别:

项目监督部门:

招   标   人:            (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报说明

 

1.封面“项目名称”栏填写项目批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栏填写招标备案时的子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应包含“项目名称”(如“××项目××设备采购”)。

2.封面“类别”栏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选择、BT投(融)资人选择、BOT特许经营人选择、建设管理代理业主选择和其他共计十类分别填写。

3.封面“项目监督部门”栏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分别填写。

4.封面“招标人”栏和“招标代理机构”栏按照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有关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有关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应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意自行招标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7.本表一式四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级交易中心和招标监督机构各一份。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招标备案表

 

备案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招标人

   

名  称

   

联系人

   

手  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资  质

   

中央招标代理资格

   

有(  )

   

无(  )

   

联系人

   

手  机

   

电  话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批准文号

   

总投资额(万)

   

项目地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       自行招标 □

   

招标内容

   

招标标段划分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       资格预审 □

   

资格预审理由

   

开标及评标时间

   

开标及评标地点

   

标段一

   

标段二

   

标段三

   

标段四

   

标段五

   

标段六

   

合同估算金额(万)

   

最高限价(万)

   

招标人及其代理

机构备案意见

   

保证备案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证备案资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备案意见

   

(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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