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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纪委、监察处: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监督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分工
(一)监督范围和对象
监督范围: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铁路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设备、服务等)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监察对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业务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简称业务监管部门,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
(二)主要内容
1.领导人员是否违规插手干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
2.招标人、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3.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工作分工
全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按项目类别,分级负责。
1.总公司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
2.铁路局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铁路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
3.对总公司管理项目中的建管甲供物资设备和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公司注册地铁路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
4.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可以对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方法
纪检监察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举报调查。纪检监察组织应公开举报电话和地址,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监察对象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举报。要重视利益相关方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
(二)项目抽查。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每季度对全路的招标投标活动抽查不少于3次,铁路局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确定抽查次数。
(三)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组成检查组对招标投标专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四)综合检查。根据工作计划,组成检查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现场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或通过监控视频进行现场监督。
三、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办法和程序
(一)投诉举报受理
纪检监察组织应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并督促建设单位和业务监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登记投诉举报的来源、时间、被反映的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二)投诉举报办理
对投诉举报,要按照职责范围分类处理。对涉及违反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及时转由业务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涉及监察对象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举报,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调查处理。
(三)工作权限和程序
工作权限:对涉及监察对象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调查处理;对总公司所管项目且党的关系在注册地铁路局的处级及以下人员的投诉举报,由注册地铁路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调查处理。
工作程序:对涉及违反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开标前,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结果的投诉,应转交业务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的,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的,或在收到预审结果通知后2日内提出的,由业务监管部门要求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答复持有异议再次投诉的,由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作出处理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开标时,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开标的投诉,应立即通知现场业务监管部门人员。由业务监管部门人员监督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评标时,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评标过程的投诉,应立即通知现场业务监管部门人员。由现场业务监管人员对投诉事项重点关注,加强监督。
4.评标后,①尚未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纪检监察组织收到投诉,应及时转业务监管部门。在处理期间,应暂缓公示中标候选人。②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及时转业务监管部门。由业务监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在3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答复持有异议再次投诉的,由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处理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③公示结束,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或发放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前,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及时转业务监管部门。由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并要求招标人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④合同签订后,纪检监察组织收到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及时转业务监管部门,由业务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全路纪检监察组织要建立联动机制,增强协调处理能力。在调查举报时,受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可用信函方式委托调查事项所在铁路局的纪检监察组织配合调查取证,受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五)对实名投诉举报按规定进行回复。以真实姓名和身份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将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情况告知举报人;纪检监察组织直接查办的,由直接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组织将办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对需要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提出监察建议。
(一)监察对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属于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业务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由业务监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监察对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业务监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投标人、评委、社会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问题,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通报业务监管部门,由业务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处罚或向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自身建设和纪律要求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参加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招标投标监督业务的培训,培训要注重典型案例剖析和业务交流。新任职人员在上岗履职前要学习掌握相关招标投标监督规定。
(二)强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的进行专门帮助指导,对问题较多的要进行解剖分析,重点帮促,使其提高工作质量。
(三)严格纪律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1.私下接触招标投标方、评标专家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泄露有关信息。
2.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4.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弄虚作假或有意包庇的,要按照《铁路纪检监察机关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
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