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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5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每年不得超过200万元”规定,现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9号)中自行采购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万元、每年不得超过100万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20万元、每年不得超过200万元。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自行采购”额度,已于2016年1月20日开始,按省政府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5年省级单位办公设备批量集中协议供货的通知》(云财采〔2015〕21号)中:
(一)择优直接向经销商采购的批量集中协议供货产品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不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含20万元);
(二)专项竞价谈判的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调整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26号)中:
(一)省级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的金额由10万元(不含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含20万元);
(二)专项谈判的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调整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
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本厅厅领导、两总师,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厅属各事业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