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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4日

 

 

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与出让中心,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规则清理和公共资源进平台交易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清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5〕1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

则(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3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四条按照当年度云南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进场规定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收退保证金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七条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免费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评审过程录音录像的拷贝服务。

第八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应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因交易场地不够、等待交易时间较长或者其他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时安排不了或不同意其进场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留存相关证明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到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场所交易。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具备开标、评标、评审及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由采购单位的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或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开标、评标、评审的全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九条  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规定,以及省监察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监〔2011〕3号)第十九条“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有特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评审等活动。

第四章  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建立、维护、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按照国务院共享专家资源的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开放、免费、随机的抽取服务。

第五章  保证金及费用的收取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以及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收费标准由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级标准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0〕27号)、《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云财采〔2010〕2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则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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