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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接主体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经各州、市财政部门批准。
(三)涉及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对于不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接主体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