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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厂商、经销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采购程序,按照财政部、省人大、省政府等对完善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制度、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已完成“2016年省级单位办公设备批量集中协议供货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工作。现将具体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二、实施期限
自发文之日起一年。
三、协议供货产品范围
2016年省级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共十类产品。具体为:
(一)台式计算机
(二)便携式计算机
(三)激光打印机
(四)针式打印机
(五)多功能一体机
(六)黑白复印机(含扫描、网络打印功能)
(七)彩色复印机(含扫描、网络打印功能)
(八)传真机
(九)普通平板扫描仪
(十)专用扫描仪
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录入程序
(一)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已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即:当年部门预算批复文件《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包含的采购项目,登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使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录入采购计划(“新增申请”—“是否协议/定点”,在计划明细中选择“协议/定点”目录),直接开展采购活动。
(二)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
采购单位使用其他资金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登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采购计划(“新增申请”—“是否协议/定点”,在计划明细中选择“协议/定点”目录 )。依次经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开展采购活动。
五、管理要求
(一)采购单位
1.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协议供货产品,可择优向经销商直接采购。同等配置的产品,采购单位应向三家以上的经销商进行询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经销商进行采购。协议供货产品进行合同备案时,需提供经销商报价单作为比价依据。与协议供货相同的产品,采购单位能提供市场价格低于所有协议供货经销商所报价格相关证明材料的,在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采购,不占用自行采购限额。
2.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协议供货产品,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3个以上不同品牌之间进行专项竞价谈判,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用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合同备案时,采用专项竞价谈判方式采购的,需提供专项竞价谈判记录等相关材料;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3.采购单位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应委托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采购单位不得在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包含的配置和服务的基础上,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要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公告1个工作日。并在与经销商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合同信息,提交后自动公告采购合同。如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采购单位不得在和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经销商提前供货。因提前供货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二)协议供货厂商和经销商
1.协议供货厂商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录入产品、价格、优惠率等信息。公布的产品必须是全新产品,价格包含产品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相关的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包含正版操作系统及正版办公软件。
2.为保证协议供货价格和产品及时随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一是市场上的产品或价格发生变动时,厂商应及时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对协议供货产品或价格进行更新,经销商也对相应产品或价格进行调整。每月10日前,“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对产品价格进行强制更新,厂商未按时对价格进行更新的,产品将被屏蔽。二是产品实行季度强制更新机制,各厂商应提供市场主流产品。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厂商对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更新,按中标承诺的优惠率更新同类产品。
3.厂商维护更新的产品价格的优惠率不得低于投标承诺的优惠率,优惠率是以厂商在投标时提供的产品媒体价格查询网址公布的价格进行计算,媒体价格查询网址将同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厂商维护更新的价格不得高于第一次公布的价格。
4.协议供货实施期间,如遇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调整,厂商应及时按新标准要求更新产品及价格。
5.厂商在更新单月价格后,不得引导和强制要求经销商按其意愿对协议供货产品进行定价。经销商应严格遵守协议供货合同规定,在协议供货价格范围内自行确定产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价格同盟。在向采购单位报价时,报价不得高于厂商的协议供货价格。
(三)采购中心
1.采购中心负责产品信息维护的审核工作。采购中心应有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协议供货产品的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对产品价格和型号更新进行审核。
2.为采购单位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进行专项竞价谈判的协议供货产品,采购中心应做好组织、鉴证等工作。对采购单位在协议协议供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问,应及时给予解决。
3.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货的后续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协议供货厂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对于违反协议供货合同规定的厂商,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四)监督管理
采购单位或其他厂商、经销商如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不执行承诺优惠率、产品更新不及时、建立价格同盟、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应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一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五)其他
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厂商、经销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可登陆“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查看相关协议供货操作手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若协议供货操作方法和程序发生变化,以最新的流程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杨云波 0871-63956102
葛育军 0871-63956096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合同处 0871-65360725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