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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7〕19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对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并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等进行了规定。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发布的《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云政办函〔2016〕15号)执行期已满。为方便预算单位及时、规范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亟需出台新的《目录》,对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目录》调整情况
(一)调整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与2016年《目录》相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采购项目名称和品目代码与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相对应,以便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操作和财政部门的数据统计及报送。
2.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有关规定,《目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3.为提高采购效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再整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是按照集中、日常、通用的原则,选择部分服务项目分别进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同时,《目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等政府采购环节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二)调整了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6年全省的一个标准(100万元)调整为: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仍为100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本地实际,做好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衔接。根据国办发〔2016〕96号,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参照中央预算单位标准,并根据我省及州(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相应上调相关标准,有利于我省与中央政府采购政策之间的衔接。
2.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据对近几年我省省级各部门政府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的统计,其中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个数占比近40%,而采购金额占比则不足10%。适当提高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财政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要求,在减少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3.提高零星购买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单位一般还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近十几年来,物价持续上涨,政府采购规模大幅增加,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可以有效提高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购买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服务费等采购成本。
(三)其他新增及进一步强调的政策规定
1.对工程项目的采购进行明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2.增加各单位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的要求。规定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
3.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再次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从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重申进场交易规定,并对应当进场但因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法定时间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提出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的规定。
5.明确预采购措施。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