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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有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9号)有关精神,现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省财政厅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制度以及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形成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省属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情况,可以进行批量论证,也可进行单次论证。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不需省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产品复函,只需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扫描上传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即可完成报备工作。相关材料在合同备案时需一并提供,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检查。
四、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无论一次性实施或者分次实施采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我省现行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五、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以上材料在合同备案时需一并提供,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检查。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采〔2016〕23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单位,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8日
抄送: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