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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2019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1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加油采购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9号)等规定,已完成2017—2019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加油。到外地出差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到定点加油企业推荐的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企业

云南强林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三、实施期限

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费用支付方式

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采购单位与其选定的定点加油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定点加油优惠率

定点加油企业在适时油品市场供应价的基础上按不低于投标承诺的优惠率计算价格供油,并且在结算时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可与定点加油企业议价,争取更高的优惠率。定点加油企业、油品、优惠率、联系人及电话见附件。各定点加油企业推荐加油站信息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

1.可在定点加油企业中择优选择加油企业及加油站,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合同细则,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与加油企业签署加油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采购人可与一家或多家定点加油企业签订加油合同。

2.在与选定的加油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本单位需加油的公务车辆数量、车牌号等基础信息提交给加油企业,由加油企业统一制作定点专用加油卡。

3.要保护定点加油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将公务车辆以外的车辆信息提供给加油企业,严禁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不可向加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加强对加油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加油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严禁给其他车辆加油,严禁用于加油以外的其他消费。

(二)定点加油企业

1.要加强对所属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将本企业与采购人签订的加油合同内容及时传达到各加油站,加油站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适时保证定点加油公务车油品供应,所提供的油品必须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按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2.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季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清单,包括采购人名称、加油车辆数、加油数量、标号及金额,同时提供油品价格变动相关资料。

(三)集中采购机构

1.负责对定点加油企业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调研活动。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负责对定点加油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3.负责对采购人定点加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4.负责对采购人与定点加油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负责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定点加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案件。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服务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加油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购人在非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企业加油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3.对发现定点加油企业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甚至取消定点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赵浩洋 0871—65302558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杨云波0871-63956102

 

附件:2017-2019年度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定点加油服务信息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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