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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办事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服务承诺,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办人应在对外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一次性办结。
第五条 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承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务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