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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提高评审质量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另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首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工作将于年底前评审完毕,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9月30日以前将有关材料报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财政部门。 二、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地区申报人的材料初审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申报人资料附后)报省财政厅复核登记。 二ΟΟ四年七月 附件一:《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表》 附件四:《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 附件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六:《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鉴定表》 主题词: 政府采购 专家 通知 (共印600份) 附件二: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分库,由省财政厅负责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统一组建和组织实施。各市、州按相邻原则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区域子库。 第三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组成和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含中直、部属驻川单位)、在川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国营大中型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按第十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省政府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审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申报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和聘用程序 (一)、申报人按就近原则,到当地申报部门申报并注明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级次(省级和市州级)。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三)、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申报人的归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四)、省内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及大型企业可根据相关专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也可以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评审专家分类 第九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专业设置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情况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表》。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类的专家,按《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执行。政府工程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工程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及处罚 第十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违规处罚,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颁布后,原《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川财库〔2001〕11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