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8-86635819 信息发布:028-86632360     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四川招投标网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  

本站公告:
  •   ● 热烈欢迎
  • 成都市瑞迈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四川川发康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遥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蜀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眉山市奇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眉山青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四川恒利鑫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四川煜水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锦泰成商贸有限公司、
  • 河南益志信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
  • 本周加入中国西部招标采购供方数据库。
交流群:川陕渝招投标群 81364328 川陕渝招投标群 81420964 川陕渝招投标 6034707 川陕渝招投标 28732040
当前位置:重庆招投标网->四川招投标网->政策法规->司法释义
新司法解释施行 明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天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解释》规定,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该解释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即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解释》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阅览次数:6532次)
 
 【推荐给好友】
 
 【  【关闭】
 

Copyright (C) 2009 WWW.CQBID.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招投标网版权所有.
网站指导:重庆招标采购集团等西部1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标局 蜀ICP备09024383号-10
客服热线:028-86635819 信息发布:028-8663236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