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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告第5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6月5日昆明市财政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依据《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广泛培育与重点支持、诚信实施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根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11名,聘期3年,可以连聘。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解聘不受聘期的限制。评审委员会委员解聘后,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四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除履行《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初审标准和规范,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四)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意见及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初步方案;
(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议案、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
(六)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引导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组织并实施引导资金项目,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通过初审的引导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并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
(二)对引导资金立项项目的投资退出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其他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引导资金评审会议履行职责,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召集,管理中心负责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建立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由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管理中心依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每年的《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机构应先进行申请资格审查,按照申请须知向管理中心提交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机构进行申请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投资机构,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公开。
第十一条 具有申请资格的投资机构可按照申请须知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
每个申请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引导资金项目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审查结果报市科技局后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申请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初步谈判等初审工作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管理中心依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与投资机构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由管理中心形成项目立项议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申请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管理中心形成项目立项议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引导资金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指导签署《项目合同书》、《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权托管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与投资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签署《项目合同书》及有关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对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时,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投资机构定期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二)要求投资机构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依法参加引导资金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不定期派代表列席其董事会、监事会等;
(四)监督投资机构的投资尽职情况和投资后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对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认为出现了投资风险的项目,可对相关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根据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管理中心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投资退出初步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形成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实施期满的投资保障项目进行验收,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违反《项目合同书》、《投资人协议》、《股权托管协议》等文件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管理中心可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违约处理建议,经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施行。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