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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犯罪缘何久禁不止?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商业利益所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违规“串标”“围标”,导致招投标环节问题突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各有侧重。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据最高检介绍,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公司借助“黄牛”“黑客”中标 15人串标涉案81亿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系工程项目经理,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较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此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后,诸暨市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

检方同时建议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针对此案,最高检在发布案例时表示,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黑灰产业等,容易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对依附于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上的计算机“黑客”、职业“黄牛”等相关人员也要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打击,切实形成威慑,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黄牛”“掮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11家企业 30人串通投标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年2月,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对于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表示,工程领域的串通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涉案主体的犯罪原因各不相同,在处置上一律从严或者从宽均影响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强化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判定。在处置上要注重分类,依法重点打击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对于被动受邀参与围标、实际获利少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作轻缓处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杜绝“串标”“围标”的六个药方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造成隐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那么,如何才能杜绝“串标”“围标”等行为?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杨瑞民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串通招投标犯罪属于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串通招标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投标人彼此之间通过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就投标的报价这一特定事项进行私下串通,相互勾结,采取非法联合行动,以避免相互竞争;或者通过对投标报价的串通相互约定在相关项目招标中轮流中标,形成“围标集团”,中标人给予该集团中其他“落标人”一定补偿,排斥其他投标人或限制竞价投标,或串通报价后造成招标工程无法完成、质量低劣,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即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中标人时不是从价格、质量与工期保证、企业生产能力、人员素质、财产状况、技术水平、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而是以不正当手段与特定投标人私下串通,相互勾结,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方式包括: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并将此情况告知中标,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由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此种情况下成立犯罪原则上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杨瑞民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知情人士介绍,在业内,“串标”“围标”成了不正常的“正常现象”,所以久治不愈,难以根治,对此,杨瑞民律师表示:为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例如,资质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限制竞标供应商的范围,减少围标的可能性;二是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审,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三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恶意篡改,可以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手段,确保招标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四是强化法律监管,由政府部门加强对招标过程的法律监管,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加大对招投标单位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招投标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五是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分析招标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管理和评估,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以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减少围标、串标的可能性;六是提高招标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让招标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识别和防范围标、串标行为,进而提升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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