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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换言之,在判定采购人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之前,需要先看看是否在一个预算项目的同一品目下。
对此,业界常常存有疑问,比如,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多次”是指至少几次?再比如,同一品目采购预算1000万元,因项目时间较紧需先执行190万元的预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续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执行完剩下的预算,这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是否会被认定为化整为零?
对此,有一种回答是:采购人可以在多标段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但是应该明确采购人确定投标人中标标段的规则,而不应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中标标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如确需多个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应将采购内容划分为多个标段,通过招标分别确定各个标段的中标供应商。如果不好分割,可以通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李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