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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采〔2009〕23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4号)精神,现将加强我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一项或一次的,暂停其四个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资格。一年内存在以下行为超过三项或三次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1、不及时维护入围品牌的产品型号和目录的;
2、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者高于近两个月内销售给其他用户同型号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
3、控价、控货或限制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竞争的;
4、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提供非正规渠道货物,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5、竞价过程中虚假应答的;
6、竞价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7、竞价结束后,随意撤销报价的;
8、竞价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9、不能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
10、拒绝提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产品的;
11、不能提供投标时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12、供货时更改产品型号或配置的;
13、伪造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的;
14、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以上行为的,采购人应及时反馈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填写《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不诚信情况记录表》,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该表以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及不诚信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一并予以通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