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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财字﹝2009﹞205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加强和规范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采购产品应首先考虑采购国货,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
二、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财务等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要对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认真准备各项申报资料,并在上报前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才能上报。
三、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的人数和构成必须符合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专家和专家组出具的意见必须明确,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审批依据。
四、对于违反两个《办法》规定,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单位,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